德國在台協會各位先生女士 您好:
本信由台灣的 No Self-ID 反對自我宣稱性別民間自救會發出,旨在表達我們對貴國將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生效的《性別自決法》(Selbstbestimmungsgesetz,SBGG) 的深切關切。該法案將以性別認同取代生理性別的分類,成年人可僅憑口頭宣稱修改身份紀錄中的性別和姓名。對於性別錯稱的罰款最高可達 10,000 歐元,這可能會對公共討論及言論自由造成影響。
考慮女性在 21 世紀依然受到社會系統性歧視,同時近年性犯罪及網路色情文化更加猖獗殘忍,我們希望貴協會能針對該法案及德國政府政策,就以下 9 個領域的疑慮提供說明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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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運動的公平性: 在體育競賽中,基於安全性和公平性的原則,女性是否能要求依生理性別分組,以免受到身心傷害?一般女性能否在日常運動與社區層級競賽中,基於安全性與公平性的原則,要求依生理性別條件分組,以避免受到身心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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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庇護所與純女性空間的保障: 政府、女性庇護所及民間企業是否有權保留純女性空間,以確保女性的身心安全,並保障部分教派女性的宗教自由?貴國是否容許單一性別的庇護所及社福機構繼續依遵循其經營原則,尤其是面對遭受性侵的婦女,她們能否仍然要求由生理女性提供諮詢與照顧服務?
女人是否仍然享有權利要求明顯有問題的生理男性退出單一性別空間,無論對方是否自我宣稱為女性?特別是針對那些在更衣室勃起,或者邊盯著幼女換衣服一邊勃起,傳統我們稱之為變態,但現在卻受到《性別自決法》(SBGG) 保障其女性身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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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與生物學的言論自由與統計精確度: 在生活、教學及各種公私領域,是否仍可合理地提出性別差異的事實?同時貴國又將如何確保有關生理性別的統計或公開資訊,是基於生物性別 (biological sex) 而非「性別認同」(gender identity),以免造成數據污染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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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範機制: 面對簡易的性別與姓名變更機制,貴國是否已做好防範措施,避免犯罪者,尤其是性犯罪者利用該法案改變身份以逃避法律追訴,並與自己的前科紀錄脫勾?又如何如前所述,如何避免犯罪統計數據被污染,造成刑事政策與社會政策的資源錯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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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受刑人的影響: 在該法案實施後,生理男性是否可以憑口頭宣稱進入女子監獄,並對女性受刑人造成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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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國際影響: 該法案雖然為德國國內法,但由於台灣與德國間的交流,台灣民眾在德國留學或旅遊時也將受其影響。當德國人來台時,是否亦會因法律適用而對台灣社會造成影響?貴國政府將如何防範犯罪者在台灣活動的風險?比如貴國政府將如何防範貴國犯罪者利用相關法律機制修改性別與姓名後,在我國不知情的狀況下進入台灣,以免性犯罪者進入台灣幼稚園擔任外語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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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言論自由的保障: 《性別自決法》(SBGG) 禁止揭露個人生理性別資料,並嚴懲任何提及某人的自我認同異於真實生理性別的行為。以前述為前提,德國政府與司法體系將如何保證人民的言論自由?女同性戀者是否有權拒絕自稱為女性的生理男性追求?要求女同性戀者接受男性性器,無論器官擁有者如何自稱 (比如女屌),在貴國是否仍然是侵害女性權益並歧視性少數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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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保障名額的規避: 過往基於性別平等產生的政治權利與性別比例限制,未來是否僅依口頭宣稱性別即可實質規避相關規範?例如企業董事會成員、官員與代議士的性別比例限制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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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變性問題: 貴國如何提供性別不安兒童與青少年周全、完整、不帶偏見的醫療措施,以確認該症狀是否非出於自閉症、解離症、焦慮症等身心理疾病問題?就副作用極大的青春期阻斷劑、效果不可逆的荷爾蒙療程,以及變性外科手術又有何規範?
德國憲法第 3 條明令保障婦女基於生理性別的權利,貴國亦已簽署聯合國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簡稱 CEDAW) 以及保護女性免受針對生理性別的暴力的《伊斯坦堡公約》(Istanbul Convention)。基於上述事實賦予德國政府負有定義明確的責任,須以生理性別為基礎來保護女人以及女孩。
德國長期在歐盟擔任先驅與領頭羊的角色,而《性別自決法》(SBGG) 相當於以最激進的立法在歐盟會員國中建構先例。同時該法雖然僅是德國的國內法,但台灣與德國長期存在政治、經濟與文化交流,當台灣人民前往德國留學、觀光或商務旅行時,將同受該法案的影響。而當德國人基於各種理由來到台灣時,亦可能因為相關法律的適用而對台灣社會造成影響。
德國政府在立法與行政上長期成就斐然,並在相關領域上成為台灣學習與參考的模範,也因此我們對於此次修法感到格外不安。現階段全球通過類似法案的國家,無論西班牙、印度、墨西哥、英國、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各國皆已傳出大量爭議事件以及兒童與女性受害案例。
台灣近年來已累積七例經由行政訴訟免術換證的案例,同時免術換證法制化及反歧視法之立法排程亦如火如荼地進行。在此同時台灣女性仍處於嚴重的性侵犯罪與色情文化雙重侵害,並長年遭受系統性歧視。
台灣現在亦有女性,在指出「多次就跨性別議題發表評論的知名作家,其真實性別為男性與其評論議題存在利益連結」時, 遭到對方刑事控訴,於全數不起訴後,目前仍繼續遭對方提出民事訴訟與性騷擾指控 。亦有多起跨性別者申訴雇主, 要求即使違反該公司其它女性雇員意願,仍堅持使用女性廁所 ,或 要求穿著女性制服為女性顧客提供身體和 / 或臉部保養等有密切肢體接觸的工作 ,致使雇主遭罰 30 萬罰鍰。
凡此種種皆使臺灣公民深切憂心,因此我們希望貴協會務必回覆前述的疑問與擔憂,說明貴國預計採取哪些措施來保障兒童及女性權益,就《性別自決法》(SBGG) 可能造成的衝擊和負面影響又將如何應對,以及是否已謹慎考慮在未來追求廢止該法或至少修改其內容。
期盼能於 2024 年 11 月 1 日之前收到貴協會的正式回應 (或請貴協會告知其他方便回覆的日期),謝謝。
No Self-ID 反對自我宣稱性別民間自救會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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