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剝奪女性的隱私和人身安全
從 台灣的性犯罪統計 可以看出,女性屬於性暴力的高度受害族群,性犯罪者絕大多數來自男性,且性犯罪上訴與定罪成功機率很低。女性在公共空間所遭受性攻擊與性暴力的比例明顯高於男性,因此不安全感是女性公共空間經驗中最主要的負面面向 1。允許男性進入女性空間,是在抹消女性的人身安全界線及她們安全使用公共空間的權利。
2. 限制女性進入公共空間的權利
在公私領域的劃分上,儘管現代女性逐漸有了進入公共空間的權利,然而女性於公共空間中仍處於弱勢角色:
- 會傾向避開有風險的地方:
從身體性空間與關係性空間來看,大眾文化常暗示女性為男性潛在慾望客體,社會傾向規範女性要自我保護,再加上女性易受到性騷擾的生活經驗,造成女性於公共空間中仍然飽受侷限及困窘。舉例來說,一個男性群聚的公共開放空間 (比如公園),女性可能會避免靠近,而自然形成男性空間。1
- 有在純女性空間活動的需求:
女性的身體空間、行為舉止,在社會上被要求有一定之呼應。在公共空間中,對於女性的規範及凝視,使得女性在兩性公共空間中展現肢體動作相對保守。例如「女性開腿有性邀約之暗示」的觀念,導致女性通常於公共空間中將腿併攏。然而,女性仍有伸展肢體的需求,因此無男性凝視的純女性場所如女性健身房、運動場和瑜珈場地應運而生。1
因此,若消滅純女性空間,可能會讓女性進入公共空間的意願降低,限制了女性進入公共空間的權利。
3. 以性別區隔的空間設施難以管理
游泳、溫泉、三溫暖、健身房等業者提供以性別區分的公用設施,然而實施免術換證或 Self ID 後,業者該如何得知客人的生理性別資訊?若以生理性別分隔空間是否會構成歧視而受罰或被提告?若實質上無法阻擋異性進入單一性別空間,可能會減少消費者消費意願。
4. 限制有性別偏好的服務
有些服務業者選擇客戶,或消費者選擇服務時,基於各種因素會有性別偏好,也是買賣雙方的契約自由。然而若業者 / 客戶指定同性,結果由於來的是異性而拒絕,恐怕會因「歧視跨性別」而受罰或被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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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業提供服務者和服務接受者,基於各種因素會指定相同性別的服務對象/服務提供者。例如有些家庭全是女性,基於安全或個人考量,不願意接受生理男性服務。同理,有些提供服務的長照夥伴,因為有被性騷擾的經驗,會拒絕服務生理男性,或家庭組成多為生理男性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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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清潔業也可能會基於安全因素多偏好女性清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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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方面,有些女性遇到性徵相關的病症時(像是敏感部位的疼痛、子宮卵巢、乳腺問題等),由於有身體隱私曝露給他人的壓力,而偏好找女性醫師。因此各醫院婦產科加開純女性醫師門診,應被尊重而非被剝奪。
5. 會接觸身體的職業
承上,有些職業由於會接觸身體,通常由同性服務居多,如今也可能因為怕被扣上「歧視跨性別」罪名而被迫要求服務異性。
- 美容美體業、新娘秘書等等肢體接觸可能較多,從業員是否可以選擇顧客的生理性別而不構成歧視?
- 海關搜身時通常由同性執行,且男女搜身的部位可能有差異。
- 警察
- 逮捕時的搜身通常由同性執行,由女警對女性搜身,比較不會有性騷擾爭議。
- 毒品的採尿要全程監控,廁所門不能關,也會叫同性別的警員處理,如果是無術跨性別,實務上執行會有困難。
6. 公司內部制度難以管理
公司設施、旅遊分房、出差合宿等,皆有區分性別的情境:
- 若公司健檢時醫院將員工以生理性別區分檢查區域,是否構成性別歧視跟騷擾?
- 有附設更衣間的公司場域,員工是否有權要求以生理性別分隔?
- 員工旅遊時,若需過夜,員工是否有權要求以生理性別分房間?
- 員工受訓/出差狀況不同於員工旅遊,可能會與陌生人同房,那員工有沒有權力知道同房的人的生理性別?若發現對方為異性,是否能要求更換房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