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5 月 11 日,國立臺灣大學一名陳姓男大生在禮賢樓 2 樓的性別友善廁所裡,用手機從門縫偷拍隔壁間如廁的女同學。女同學洗手時發現陳男行蹤詭異,立刻通報學校駐衛警,將陳男移送法辦。
案件偵辦期間,陳男坦承犯罪,檢方依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審理時,陳男為表示悔意,依女同學要求錄製一段道歉影片,並寫了封逐字稿道歉信,女同學這才同意讓陳男緩刑。
最後陳男被判有期徒刑 3 個月,宣告緩刑 4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 1 年之內,接受法治教育 2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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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書全文司法院(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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