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蘇格蘭通過《公部門理事會性別代表法》(Gender Representation on Public Boards),規定公部門要有一半以上成員是女性 (常務理事不在此限),其中「女性」的定義也包含男跨女,無論是否取得性別承認證書。該法目前的版本中規定,「『女性』包括重置性別特徵的人……當且僅當該人以女性身份生活,並且打算接受、接受中或已接受以成為女性為目的的過程 (或部分過程)」,因此基本上當事人只要採用「女性的生活方式」,便可被視為法律上的女性,進而使用該法的女性保障名額。
2022 年,女權團體「蘇格蘭女人」(For Women Scotland,FWS) 對此法提出抗議,認為蘇格蘭政府在法律上重新定義性別,將生理男性視為女性的作法是越權。然而 2022 年 12 月最高法院法官霍爾丹 (Shona Haldane) 裁決,性別「不限於生理或出生性別,還包括根據《2004 年性別承認法》(GRA) 獲得性別承認證書 (GRC),從而更換的法定性別」。2023 年 10 月,FWS 提出上訴,但最高法院維持原判並在意見書中表示,這是一個「不同個人和組織分別持有堅定甚至根深蒂固的觀點」的領域,並且「存在激烈的公開辯論」。法官們也表示,法院要處理的「不是政策問題,而是法律解釋問題」,因此「政策的問題應交由議會解決」。
在上訴理由書中,FWS 的律師艾登·歐尼爾 (Aidan O’Neill KC) 表示此法根本「沒有效用」,且最終將導致男性得到比女性更多的權力,因為它完全混淆了兩種截然不同且各別受到法律保護的特徵:生理性別和後天重置性別。對於此次結果,FWS 表示失望:「該判決裁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律對婦女的保護可能包括獲得性別承認證書的男性。」他們表示會繼續分析此一裁決,考慮在未來繼續提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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